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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鲁01执911号
失信被执行人:济南大久升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艳秋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大久升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七运集团有限公司ZL 2015 2 0572260.6“移动剪叉式升降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二、被告济南大久升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七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济南大久升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01民初1638号
执行案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失信行为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记者 左宪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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