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公布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17-06-06 09:59:12|来源:大众网|编辑:阚金剑 |责编:张琳瑞

  原标题:山东高院公布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男子捕12只鸟被判刑

  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年来全省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中华环保基金会诉长岛联凯公司风力发电机组影响候鸟迁徙生态保护案,在法院协调下由企业自行拆除7台大型风电机组;济宁男子张某全非法猎捕12只骨顶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一:2013年6月青岛某公司发生火灾,产生的氟化物造成胶州市胶北镇逄家庄、秋连庄果园果树落叶落果,果实受损率达80%-90%。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33户果农相关经济损失,该公司以鉴定结果为由不服判决并上诉。后经青岛中院二审调解,该公司与果农达成和解后撤诉。该案审判中,鉴定意见是重要证据,但法院没有过度依赖鉴定意见,而是综合判断各种证据公正裁判。

  案例二:2003年,田庄煤矿取得了涉案矿区的采矿权,2007年山推公司与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协议,将约420亩土地有偿出让给山推公司用于建设,并保证地下压煤不再开采。2011年8月,田庄煤矿在山推公司所占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进行煤炭开采,2012年发生塌陷事故。山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田庄煤矿赔偿机械、建筑等经济损失。田庄煤矿提起反诉,要求山推公司赔偿煤炭资源、设备等损失。在山东省高院协调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12月山东省高院向各方当事人制作送达民事调解书,案件圆满解决。

  案例三:振华公司是德州一家玻璃产品制造企业,两个烟囱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多次行政处罚。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5年3月向德州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10万元。

  案例四:山东长岛自然保护区位于候鸟迁徙的必经之路,联凯公司在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建有7台风电机组。中华环保基金会于2016年4月向烟台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联凯公司拆除机组。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最终达成调解:联凯公司拆除涉案7台风机及配套设施,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案例五:2012年6月,滕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在修路期间,大雨致灰水等污染物流进严思洪承包的鱼塘内,随后出现池鱼大量死亡的情况。2012年11月,严思洪诉至法院要求公路管理处赔偿经济损失及鉴定费用。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六:被告人李希胜、周明旭组织工人利用盐酸、硝酸、氢氟酸等化学品与石墨反应,生产高碳石墨过程中,将浮选石墨产生的废酸水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放到该公司院内土坑中,渗到地下造成环境污染。莱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希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明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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