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提出,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有关事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
《意见》从可操作性和群众群益角度出发,明确了调整利用土地应具备的两项条件:一是拟调整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完整批次或完整地块未实施供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产权清晰,无银行抵押或司法查封,无利益纠纷和行政争议。二是拟调整土地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当保持农业水利设施、耕作层、机耕路等种植条件。
《意见》提出,拟调整土地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可以与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由其继续组织耕种或使用,土地所有权恢复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到位的,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按国有土地管理。具体土地调整利用工作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涉及农用地的,可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进行管护,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组织耕种或使用,严禁撂荒。
该厅要求,以市为单位,调整利用审批工作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严格控制调整利用的数量和范围,调整后的土地,自调整利用批准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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