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容管理新规: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亭体

2017-08-24 10:36:44|来源:青岛日报|编辑:阚金剑 |责编:

  原标题: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亭体

  昨日(2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入二次审议。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占路亭体设置和管理等热点问题进行分组审议,对法规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较高。为便于条例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的总体结构作出调整,删除“法律责任”一章,将相关内容分散到其他章节的对应条款。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调整后将行为规范和法律后果合并表述,内容更加简洁,也更易于理解,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条例 (草案修改一稿)》提出“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道路上设置信息亭、报刊亭、彩票亭等设施影响城市容貌,妨碍行人通行,甚至会造成交通安全隐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出,“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车)、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产权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普遍赞同,认为必须从严控制占路亭体设置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能够有效地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出的 “引导居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等内容进行审议,建议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减少白色垃圾的产生。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出,“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感同身受,表示,青岛以环境优美著称,道路上的机动车和海上的船舶都是城市环境的一部分,应在法规中对车、船体广告等进行规范,明确“从车窗向外抛撒纸钱”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 刘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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