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养老床位平均入住率超七成服务质量满意率达95%以上
日前,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提出到今年年底,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初步形成,养老床位平均入住率达到55%,服务质量综合满意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床位平均入住率达到70%以上,服务质量综合满意率达到 95%以上。
明确七项重点任务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七项重点任务。
建立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重点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标准、服务技能标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标准、居家养老管理与服务标准、社区养老管理与服务标准、医养结合服务标准、老年产品用品标准等标准规范,制定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清单、服务规范和标准流程,建立老年人自理能力和需求评估标准。
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培养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完善激励措施,对一线岗位人员,做好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其提供“喘息服务”;在养老机构人身意外综合责任险基础上,拓展雇主责任险。建立养老人才管理服务平台。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深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兴办集中收住失智、精神疾病、传染病、糖尿病等老年慢性病患者的专门医养结合机构,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机构+护理站”、家庭医生等服务模式。加快融合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养老资源和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医养产业;加快养老与房地产、旅游等行业融合发展步伐,开发建设银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具有青岛地域特色的中高端养老产业;创新利用城市资源盘活农村养老资源的方式方法,探索建立 “市民农庄+养老养生”服务新模式,做好 “市民下乡、服务进村”田园式养老。培育服务品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到2018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达200家,2020年达300家;推进连锁化经营,鼓励养老服务组织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打造30个市、区(市)两级养老服务品牌。
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监管力度。建立纠纷调解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统一的养老服务投诉和纠纷调解平台。
规范社区养老设施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在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所在区(市)民政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统筹整合部分公办养老资源,探索组建青岛养老投资发展集团,发挥公办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保障性和引领性作用。
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对普惠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主改善消防、电路等基础设施,市、区(市)两级给予适当补助。
进一步简政放权
《意见》强调,规范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 (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各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同时,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时,申请人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公立医疗机构申办居家助医服务,无须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此外,放宽准入条件。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社会力量(含外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据悉,近年来,我市养老基础设施稳步发展。截至6月底,全市养老总床位数达6.2万张,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7.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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