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第八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公证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收取公证服务费的计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第九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该项公证服务所涉及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公证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
第十条 计时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提供公证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的收费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公证服务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工作时间,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和保全证据类公证。
第十一条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并由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出具合法票据:
(一)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译、摄影、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发生的费用。
公证机构收取以上费用,应当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费用概算,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公证机构代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以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办理期间分期收取。
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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