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济宁5类不文明行为将受处罚

2017-07-31 10:30:28|来源:济宁晚报|编辑:阚金剑 |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明起,不文明行为将分类受罚 城区公共区域成治理重点,家有宠物的市民更要看仔细

  近日,《关于对城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文明行为集中开展整治活动的通告》发布,针对目前存在的“乱丢烟头”、“乱扔垃圾”、“车窗抛物”、“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和“放任宠物随地便溺”等不文明行为,济宁市决定集中开展整治活动,其中,城区公共区域将成治理重点,市民不文明行为将受到罚款处罚。该通告自8月1日起施行。

  此次整治的范围为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绿地、住宅小区、医院、学校、车站、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整治范围内禁止以下不文明行为: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或者垃圾等废弃物;养犬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恐吓他人;携犬外出未拴系犬绳、犬链,或者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未即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破坏环境卫生。

  各区政府(管委会)、街道、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对阻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干扰他人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恐吓

  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携带人对犬排泄的粪便未即时清除,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记者 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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