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2017-06-28 15:26:11|来源:大众网|编辑:阚金剑 |责编:董健雄

  原标题:山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保障房百分百取样送检

  大众网济南6月28日讯:工程建设单位责权不匹配、新的责任单位界定不清楚、监督力量配备缺口较大……为此,山东出台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28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办法》规定,山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同时还在全国首创了保障性住房工程按照百分之百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新纳入四类责任主体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宋锡庆介绍,随着山东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工程质量管理的制度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出现了建设单位责权不匹配、新的责任单位界定不清楚、监督力量配备缺口较大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约束力不足等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和要求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克服上述问题。首先《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调整了监管模式。《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定管理职责范围保持了一致。同时还对限额以下、乡村工程以外的,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如何监管进行了明确和补充,实现了全省所有城市、乡村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覆盖。《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模式。通过随机抽查抽测,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增强了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更加灵活、合理的配置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效率。

  其次,《办法》强调,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针对目前建设单位在造价、发包、工期、材料采购等方面突出存在的违规行为设立了责任界定条款,有效维护了工程参建各方的权益,弥补了建设单位权责不匹配的问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由于未将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列为工程质量责任单位,致使相关单位、企业的违规行为成为工程质量的突出隐患。对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这既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效补充,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向纵深的推广和延伸。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保障房取样比从30%提高到100%

  山东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宋锡庆介绍,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山东实行“两书一牌一档案”制度,一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要提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授权书。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建筑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三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

  此外,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见证取样比例从不低于应取数量的30%提高到了100%,这在全国是首创。

  宋锡庆说,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一项基本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当按照不低于应取样数量30%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充分保护低收入群体权益,体现地方立法“以人为本”的原则,《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调高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见证取样比例,取样从不低于应取数量的30%提高到了100%。《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施工、监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 李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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