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自2014年2月起,被告人赵某玉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其租用的基本农田及周边荒地、沟壑等共计32.62亩土地,擅自改建沼气厂、洗土厂,造成26.47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法院判决认定赵某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八:2016年11月,张某全在微山湖水域抛洒农药,造成12只骨顶鸡中毒死亡或不能飞行,后张某全将骨顶鸡捕捞。微山县渔政工作人员执法巡逻时发现张某全毒杀骨顶鸡的行为,当场查扣其作案用毒药及猎获物12只。经鉴定,骨顶鸡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院判决张某全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扣押作案工具一宗。
案例九:2016年4月,男子张某在东营市伙同他人驾驶罐车装载危险废物,准备将车罐内所装的危险废物倾倒时,被周边群众发现并报警,张某被抓获。经检测,罐车所装的危险废物中苯、甲苯、二甲苯的含量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含量标准。公诉机关指控应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作案罐车,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
案例十:2014年4月至7月,贺某玉(已死亡)、陈某全(另案处理)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贺某羽购进废旧含铅电瓶600吨提炼铅块进行销售。被告人刘某斌伙同刘某奖、李某智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贺某羽、张某顺、王某致、韩某强处共购进生产设备及废旧电瓶260余吨,由王某军组织工人提炼铅块进行销售。法院审理认定,贺某羽等八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贺某羽、王某军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均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大众网-山东24小时记者 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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