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召开《山东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说明会,省外办相关负责人从《规定》制定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和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政策说明会现场 摄影 宋雯琪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是国际交往语言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友人认识山东、了解山东的重要媒介。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经过认真调研论证,深入实地考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今年1月9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该《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了《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海南省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
《规定》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具体问题,不分章节,共20条。规定明确,外语标识是指在标牌、招贴、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国文字标示名称、简介、用途、导向、指示指令、限令禁止、警示警告等信息的标记。
下列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民用机场、民用港口、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化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涉外政务服务场所;具有对外交往和涉外服务功能的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医疗、酒店、餐饮等场所。
规定要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文明建设、城乡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公共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外语标识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外语标识准确、完整、清晰;外语标识出现信息变更或者难以辨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文 宋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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