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省工商联联合出台20条新政

2018-12-07 09:38:42|来源:大众日报|编辑:石丽敏 |责编:尹红燕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发布《关于印发共建服务保障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宽松有序的司法环境,助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通知》明确,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平等保护为核心,全面保护为基础,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拯救功能,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重新配置社会资源。

  《通知》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民营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依法保护诚实守信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通知》明确,努力实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切实纠正涉民营企业产权冤错案件。对于涉民营企业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通知》专门提出共同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省法院、省工商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围绕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问题进行座谈交流,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明确规定了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共同推进执行工作等具体事项。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共建服务保障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宽松有序的司法环境,助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省法院与省工商联共同协商建立服务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作机制。

  一、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1.全省各级法院与工商联要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推进供给侧机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2.全省各级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基础上,为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优质高效、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家的桥梁纽带、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助手,努力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引领广大民营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严守法律法规,共建法治文明的营商环境。

  二、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3.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平等保护为核心,全面保护为基础,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审判尺度、执行力度上有所不同,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4.认真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市场主体权利保障法治化、体系化的要求,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倡导诚实守信以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的原则,以理性的司法裁判激活社会创造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构建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5.坚守法律底线,以司法政策助推经济发展,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有效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立足审判执行工作,高度关注现代经济体系建立过程中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在知识产权、新型经济关系等领域细化司法保护政策,明确司法保护标准,提升司法保护水平。

  6.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拯救功能,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民营企业的转型升级,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于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重新配置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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