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69条措施全方位守护“她权益”
近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条例共10章69条,主要规定了保障妇女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以及相关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卢俊介绍,随着社会转型速度加快,妇女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如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保险、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性骚扰防治的协同治理等,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和调整。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就业性别歧视、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等问题,不断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条例重视妇女政治权利保障,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中女性候选人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居民自治、村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条例细化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相关规定,明令禁止14种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为应对数字化时代和网络环境下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网络上针对妇女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信息的网络暴力,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贬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注重维护妇女健康权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等;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条例重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工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相关待遇开展协商。重视对农村、老年、丧偶等妇女群体的保护,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规定老年妇女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山东省妇联副主席盛淑慧表示,要严格对标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主动担当、依法履职。建强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基层维权服务阵地,健全婚姻家庭纠纷源头预防、动态排查、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就业性别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性骚扰、家暴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大众日报记者 刘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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