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2026-04-01 11:30:10来源: 大众日报编辑: 李炜责编: 李炜

  原标题:山东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村委会干什么、怎么干”有了新标尺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对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3月31日上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忠明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层群众对村委会的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现行的办法于2000年制定,2012年首次修订,至今已有14年未进行修订。为了保证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必要对法规进行修订。

  办法共7章56条。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办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位及相关工作原则,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在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办法总结山东省工作实践,细化规定了村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关爱困难群众等11个方面的工作职责。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村会计任用不够规范问题,办法规范了村民委员会任用、解聘村财会人员工作程序,明确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财会人员,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

  村委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办法设专章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选举工作各项流程。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如委托投票、村委会成员当选票计算等难点,办法总结并借鉴了各地基层民主实践经验,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村委会成员当选规则。

  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务进行民主协商,重要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标志,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办法总结吸收基层经验,明确了协商内容,完善了决策程序。

  贯彻落实社会治理重心和资源向基层下沉的要求,办法以专章对村委会工作保障作出规定、细化支持措施。例如,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对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马常春表示,将分类开展学习宣传,抓好社会工作系统干部学习、加强基层治理骨干队伍培训、面向城乡社区居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让办法更好贯彻落实。(大众日报记者 刘一颖 通讯员 刘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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