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摘登

2018-02-01 08:48:01|来源:大众日报|编辑:石丽敏 |责编:赵滢溪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26件,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决定,将其中9件作为代表议案处理,其余17件议案改作代表建议处理。现将部分代表议案摘录选登如下:

  聚焦土壤污染防治

  ◆公布禁止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

  ◆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

  ◆有权举报污染土壤环境或不依法履职行为

  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菏泽代表团任兰花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并附上了草拟的《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草案从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农用地及建筑用地的环境保护、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万物土中生,食以土为本。草案提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治理困难等特点。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应当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提出控制地块名单和修复地块名单。县土壤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

  加强对农用地、建设用地的环境保护。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园地、牧草地、养殖业用地等农产品产地土壤实行优先保护。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用地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新增建设用地和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对污染土壤环境或者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草案还提出,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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