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7月份查处18起环境违法行为

2017-08-10 15:04:44|来源:琅琊新闻网|编辑:阚金剑 |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临沂7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8起 已立案处罚12起

  9日,记者从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获悉,7月份以来,临沂市环保局共开展日常巡查和夜间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110余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8起,已立案处罚12起。临沂市上半年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综合指数7.08,全省第9,同比改善9.2%,幅度第7。

  7月,临沂市政府就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未完成情况进行了公开约谈;开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截止到8月6日,相关县区(分)局已经对12家相关企业的20个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共拟罚款193.4万元。目前10家企业已整改完成,12家企业全部处于停产状态,其余2家企业停产整改中。

  此外,重点区域专项督查组对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区、高新区及周边沂南县、郯城县、兰陵县、费县、临沭县等区域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现场检查,共检查372家企业,发现各类环境问题2021个,平均每家企业存在问题5.43个。

  今年以来,临沂市进一步明确县区、镇街属地化管理职责,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截至到8月3日,临沂市共完成4032家“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其中关停取缔922家。(记者 唐霞) 

  ◎12起立案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1、临沂市万香斋食品有限公司

  ●属地:沂南县;

  ●法人代表:林化举;

  ●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拟移交公安机关。

  2、莒南县丰联食品有限公司

  ●属地:莒南县;

  ●法人代表:周玉安;

  ●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拟移交公安机关。

  3、山东新海表面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属地:河东区;

  法人代表:周磊;

  ●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4、山东银广印务科技有限公司

  ●属地:经开区;

  ●法人代表:倪亦孝;

  ●违法行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5、山东银广印务科技有限公司

  ●属地:经开区;

  ●法人代表:倪亦孝;

  ●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6、山东仁和制药有限公司

  ●属地:郯城县;

  ●法人代表:张衍森;

  ●违法行为: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7、沂南县永强鸭业有限公司

  ●属地:沂南县;

  ●法人代表:彭洪强;

  ●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8、临沂市万香斋食品有限公司

  ●属地:沂南县;

  ●法人代表:林化举;

  ●违法行为: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9、莒南县丰联食品有限公司

  ●属地:莒南县;

  ●法人代表:周玉安;

  ●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0、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属地:临沭县;

  ●法人代表:康利彬;

  ●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1、临沭县新宝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属地:临沭县;

  ●法人代表:王绍亮;

  ●违法行为: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12、山东大龙化肥有限公司

  ●属地:临沭县;

  ●法人代表:高晨曦;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建设人工监测平台及永久性采样孔;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沂蒙晚报记者 付茜

  • 济南趵突泉再现“云雾润蒸”奇观
  • 四年前通车的山东省首条“绿色公路示范高速”,现喜获“李春奖”!
  • 泰山雾凇与白雪相辉映
  • 济南九如山浪漫冰瀑布引游人
  • 山东荣成迎来大范围降雪天气
  • 山东青岛:瑞雪纷纷伴鸥飞
  • 动物园里下雪啦!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