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修正 增加潍坊市为受水区
2022-05-12 17:07:52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 陈前责编: 赵银平

  国际在线山东频道消息(曹可凡):3月30日,《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修正。5月12日,山东省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修正颁布相关情况。相较于原《条例》,新《条例》将原来的七章四十三条调整为七章四十二条,修正29条,删除1条。

  山东省水利厅一级巡视员张建德介绍,2012年5月1日,《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作为山东省第一部调水工程地方性法规正式颁布施行。《条例》颁布10年来,在保护调水工程安全运行、防止污染水源水质、科学进行水量调配、依法管水用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践行新时期治水思路,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推动山东调水事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3月,山东省正式启动了《条例》修正工作。《条例》的修正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增加潍坊市为受水区。2012年5月1日《条例》施行时,潍坊市尚不是受水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以后,潍坊市已成为主要受水区之一。因此《条例》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胶东调水,是指综合利用黄河水、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通过引黄济青工程、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向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等受水地区引水、蓄水、输水、配水的水资源配置体系”。 

  二是行政审批权收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条例》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是对水质保护提出更加明确要求。《条例》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和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发现水质低于规定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停止取水等措施,并通报生态环境、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是明确水费收缴相关事项。《条例》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胶东调水工程供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受水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供用水协议,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缴纳基本水费,并按照年度实际供水量及时缴纳计量水费。” 

  五是将落实河湖长制写入《条例》。《条例》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胶东调水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健全河湖管护工作机制,加强调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工程设施、扰乱调水秩序、污染水质以及其他危害调水安全的行为,维护胶东调水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

  六是将行政执法权限部分下放。《条例》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处罚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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