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Ⅱ级响应新形势,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精准防控,3月24日,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调整前期相关文件,确定有序恢复诊疗服务和药品销售工作。
一、自2020年3月25日起,全市门诊部、诊所(不含口腔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以下简称门诊部等机构)有序恢复日常诊疗活动,但不得处置不明原因发热、急性呼吸道症状类患者。所有零售药店和门诊部等机构可以销售、使用止咳祛痰平喘类药品,但对中药制剂在内的解热镇痛类药品继续暂停销售,实施封存管理。严禁解热镇痛类药品代开药方及代购行为,并及时做好代购人员所述发热患者的登记及报送工作。
二、门诊部和诊所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于开诊前将疫情防控承诺书报属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中心管站”和“镇村一体化”管理,落实疫情防控分级责任。要在入口处张贴“健康济南易通行”二维码,就诊患者扫码出入,持身份证或医保卡实名就诊。
三、门诊部等机构应设置临时预检分诊点,严格详实填写预检分诊登记本,做好所有诊疗活动的信息登记工作。要严格执行“双测温两报告”制度,对接诊过程中发现的不明原因发热、急性呼吸道症状及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应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并及时协助转诊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门诊部等机构要加强机构所有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诊疗方案、防护技术指南等文件和方案的要求,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疗机构感染控制管理。要做好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管理,严格做好诊疗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地面等)、医疗器械、患者用物等的清洁消毒,按规定规范处置医疗废物。
五、门诊部等机构要于每周一、四将《疫情期间门诊部等机构发热患者接诊及药品使用管控表》报送至属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备案。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辖区内门诊部等机构诊疗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立即要求整改,对有违法执业行为的门诊部等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继续暂停销售的药品类型
一、化学药品
解热镇痛类药物
二、中成药
1.解表剂;2.清热剂
三、中药饮片
以解表药、清热药组方为主的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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