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细则 省级机关要定期公示公务用车使用情况

2019-09-03 09:22:46|来源:大众日报|编辑:石丽敏 |责编:李胜兰

  为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解决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存在用车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管理存在短板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日前出台《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细则》有针对性地对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和延伸,提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创新管理措施。

  《细则》要求,省级机关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本单位车辆,一般公务出行自行保障。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

  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和管理,《细则》特别提到,省级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并严格执行配备标准。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平台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需要车辆外,省级机关各类公务用车均纳入山东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在公务用车使用上,《细则》要求,省级机关要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在政务内网、公告栏等渠道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示非涉密车辆具体使用情况,按季度对每辆公务用车出车次数、行驶里程、油耗、维修保养、过路过桥等费用情况进行公示,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将上季度有关情况汇总后报省机关事务局。

  《细则》还明确,省级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必要公务出行,可以租用由省机关事务局择优确定的社会汽车租赁企业车辆,但必须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超标准租用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不得以长期租车等形式变相超编制配备车辆;不得变租车为专车,成为领导干部的个人车辆。(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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