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8月起带来利好的新规付诸实施

2018-08-02 09:21:29|来源:人民网|编辑:石丽敏 |责编:赵滢溪

  8月起,山东一批新规付诸实施,很多事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一起来看看吧!

山东:8月起带来利好的新规付诸实施

  山东省直医保门诊限额提高至六千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可关注点:

  1、对参保人员心脏、肝、肺移植和心肺联合移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器官组织源及其贮存费用),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调整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将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6000元。自今年起,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超支的部分,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中列支。

  3、适当增加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量。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连续服用相对固定药物(限西药)的慢性病患者,经本人或委托直系亲属提出申请,选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并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备案后,每次可按一个月处方量取药。

  4、适当提高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对工伤人员因治疗工伤(职业病)住院期间发生的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

  5、提高生育医疗待遇定额支付标准。妊娠期间进行住院保胎治疗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形按定额3000元给予支付,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小于3000元的据实支付;多次住院的只支付一次。

山东:8月起带来利好的新规付诸实施

  山东高校生源地贷款启动 最高金额8000

  山东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有关资助工作的通知》,8月1日起,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受理工作。所有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山东籍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预科生,均可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8000元。

  注意事项:

  入学前,各高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到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负担。

  入学时,可向录取学校申请“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如实填写《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中的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一单位核实盖章,报到时凭此表通过学校的“绿色通道”直接报到入学。

  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捐助、学费减免等针对性的资助措施,保证大学生上学无忧。

  同时,山东省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山东籍学生免除学费,其中,对在山东省高校就读的学生,按“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优先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并发放国家助学金。

山东:8月起带来利好的新规付诸实施

  山东所有涉税业务全部提升为“一次办好”

  8月1日起,山东全省税务系统原“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新办企业套餐等所有涉税服务业务,将全部提升为“一次办好”。

  税务部门将对办税服务流程进行优化,统一前台业务办理流程,调整服务管理职能,强化前后台衔接,做到“进一个厅、叫一个号、到一个窗口、交一套资料、一次办好所有事项”。

  同时,大力拓展网上办税,增加网上可办理的业务事项,推广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在网上和掌上税务局增加业务提醒推送等功能,不断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网上办税的高效便捷。

山东:8月起带来利好的新规付诸实施

  8月10日起山东省属企业全面实行阳光采购

  山东《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将于8月10日起正式施行。今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都将依托省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实现采购环节全程留痕,确保采购过程公正透明。

  参照《暂行办法》,企业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阳光采购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实施阳光采购的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立项、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环节;明确企业纳入服务平台阳光采购的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明确阳光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处罚措施等。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情况将被纳入省国资委监管的重要内容。

山东:8月起带来利好的新规付诸实施

  8月15日起山东社会组织每次获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的《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资助的方式,对每个社会组织每次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全省性社会组织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市县社会组织的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按要求编制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相同条件下,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获得3A评估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以及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以及在基层开展慈善公益、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的市县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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