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日24小时禁酒

2018-04-18 09:34:48|来源:齐鲁网|编辑:赵滢溪 |责编:陈梦楠

  原标题:济南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日24小时禁酒 节假日双休日饮酒需要报备

  “本周末,儿子要订婚,需要与亲家一家吃顿饭、喝点酒”。济南市纪委宣传部部长张亦农提交的《济南市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饮酒报备登记表》,清楚地写着“饮酒时间”“饮酒地点”“饮酒事由”等内容。“这张表格还需要市纪委机关党委出具意见,经过分管副书记签字同意后,申请才能生效。”张亦农表示。

  近日,为进一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打造纪律严明的纪检监察铁军,树立文明、高效、廉洁、勤政机关形象,济南市纪委监察委印发《关于实行济南市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饮酒报备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实行饮酒报备制度。

  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覆盖”

  按照《规定》,从3月24日开始,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工作日全天24小时严禁饮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所有工作人员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饮酒前均应向所在党支部书记报备,并填写饮酒报备登记表备查;党支部书记应在其饮酒期间进行提醒,工作人员在安全到家后反馈监督报备。党支部书记饮酒前均应向市纪委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报备,并填写饮酒报备登记表备查;市纪委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在其饮酒期间进行提醒,党支部书记在安全到家后反馈监督报备。

  对于“报备制”,市纪委机关党委正科级纪检员刘鹏给出了解读:“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期间中午不能喝酒,晚上也不行,你在家里也不能喝酒;就算节假日私人活动喝酒,你也要提前报备,不经批准不能私自喝酒。”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把市纪委委员也涵盖进来,市纪委委员饮酒前必须向市纪委干部监督室报备,进一步强化了纪委委员的身份认同,增强了履责意识。各县区纪委监察委、高新区纪工委、南部山区纪工委参照执行,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实行“全覆盖”,制度约束实现了“闭环运行”。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程德智表示:“执纪者更要接受监督,纪委也是纪律部队,必须强化全方位、全天候监督管理。实行报备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饮酒行为约束更细更严格,让干部养成禁酒的习惯,进而形成一种自觉。”

  采取渐进式“收口法”

  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访亲会友、把酒言欢,已经成为济南人多年的习惯。为把不习惯变为新习惯、确保最严“禁酒令”顺利实施,市纪委监察委确实费了一番脑筋。在前期酝酿阶段,恰值全国两会召开,市纪委监察委专门下发通知,要求纪检监察系统全国两会期间24小时禁酒,收到明显效果,这也为报备制度出台做了坚实铺垫。

  在《规定》出台前,通过电话征集、当面询问等方式,广泛征求各厅部室负责人、转隶人员意见建议;召开饮酒报备制度座谈会,深入征求11个党支部负责人意见建议,搜集意见建议30余条,思想上达成广泛共识,形成了“最大公约数”。

  为方便大家报备,《规定》在报备灵活性上做足了功课。除采取书面形式外,如遇特殊情况可先行电话报备,1个工作日内补齐书面报备手续。各党支部负责将本支部每周饮酒报备情况进行汇总,每周一(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机关党委书面报告,没有报告的视为“零”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

  “出台报备制度,就是要坚持底线思维,尽量杜绝饮酒失态现象;就是要体现严管厚爱,及时咬耳扯袖,目的还是关心保护干部。”市纪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陈鹰表示。

  划出零容忍“硬杠杠”

  《规定》的出台,划出了红线,亮明了底线。对于顶风违规行为,市纪委监察委坚决祭出“撒手锏”。

  对违反禁酒规定的,法律、法规对惩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对惩处无明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同时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未报备饮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同时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本支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为确保《规定》“落地生根”,由市纪委干部监督室牵头,深入开展“明察暗访”,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市纪委干部监督室主任马丽媛感慨地说:“饮酒报备制度给纪检监察干部卸下了‘沉包袱’,带上了‘护身符’,弘扬了正能量,擦亮了铁军品牌。”

  • 济南趵突泉再现“云雾润蒸”奇观
  • 四年前通车的山东省首条“绿色公路示范高速”,现喜获“李春奖”!
  • 泰山雾凇与白雪相辉映
  • 济南九如山浪漫冰瀑布引游人
  • 山东荣成迎来大范围降雪天气
  • 山东青岛:瑞雪纷纷伴鸥飞
  • 动物园里下雪啦!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