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将试点教师“民”“公”同待遇

2017-09-20 13:14:51|来源:齐鲁网|编辑:阚金剑 |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青岛民办教育三年规划出炉 ​将试点教师“民”“公”同待遇

  齐鲁网青岛9月20日讯:记者从青岛市教育局官网获悉,近日,青岛市教育局印发《青岛市民办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计划》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教育资源特色化、教育服务优质化”的民办教育发展格局。争取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规模、政策保障、体制机制、队伍建设、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等方面,达到全国同类先进城市水平。

  【教育-文字列表】【走遍山东-青岛】青岛将试点教师“民”“公”同待遇

  民办中小学学历学校将增加10所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按照计划,全市民办教育机构总量将增加20%左右,其中民办中小学学历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增加10所,达到80所左右,占学历中小学总数的7%以上。在保证国家规定或要求的资金补助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落实青岛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公办学校培养学生成本,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并引进和培育扶持一批总数不少于100所的社会声誉好、教育质量高、办学效益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新批准开办的全市的民办中小学学历学校100%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95%以上的校长和专任教师达到规定学历和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其他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应当全部持证上岗。

  教师专业发展“民”“公”同待遇

  为实现上述目标,青岛强化政府责任,加快完善民办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通过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逐步完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加大改革力度,鼓励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

  青岛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不同投资、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民办教育。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积极探索建立“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

  在民办教育融投资方面,探索组建青岛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实体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设立投资性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以混合投资形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教育。建立完善资本运作监管机制,确保政府投入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最大化。探索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办教育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对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社会效益好、价格信用评价高的单位,将给予一定奖励。

  引进人才也可有事业编 公办校长和老师将去挂职、支教

  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进修培训计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民办学校引进符合市级和区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需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由相应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议通过后,将所需事业编制核定到教育部门所属公办学校,下达用编进人计划,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并制定支教工作计划,各区市每年定期委派公办校长、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安排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学习。其中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享受公办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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