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7-09-04 16:16:40|来源:水母网|编辑:阚金剑 |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烟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水母网9月4日讯:8月起,我市正式实施《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市财政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立救助基金网点。

  管理机构费用不在基金中列支

  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包括,依法筹集本市救助基金;向社会公布申请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开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特殊情况可申请基金垫付

  救助基金的申请、垫付程序方面,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包括,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提交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在收到抢救费用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并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优先偿还垫付费用

  在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方面,我市提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并且已经垫付抢救费用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追偿垫付费用。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业务时,应及时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联系,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农机管理机构可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在其办理年审、过户等相关业务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应当缴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并注明偿还项目。

  赔付人赔付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救助基金专户,注明赔付具体事故受害人,并保留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已支付证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赔偿后,应书面告知承办事故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记者 高少帅)

  • 济南趵突泉再现“云雾润蒸”奇观
  • 四年前通车的山东省首条“绿色公路示范高速”,现喜获“李春奖”!
  • 泰山雾凇与白雪相辉映
  • 济南九如山浪漫冰瀑布引游人
  • 山东荣成迎来大范围降雪天气
  • 山东青岛:瑞雪纷纷伴鸥飞
  • 动物园里下雪啦!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