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起济宁公积金将执行新政

2017-08-03 16:15:02|来源:济宁日报|编辑:阚金剑 |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15日起 公积金使用将执行新政

  7月29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济宁市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期限以及部分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支持自主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济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最低首付款比例

  人们购买房屋贷款时,需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这笔首付款是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被批准的必备条件之一。现行政策规定首次和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要交缴纳总房款的20%。政策调整后,即8月15日之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将按总房款的30%缴纳,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将为总房款的40%。“一定程度上调首付款比例,有助于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更大程度上保障刚需购房者的贷款资金需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最低缴存时间

  现行政策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为不少人带来了福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为贷而缴、贷后断缴的情况发生。8月15日新政实施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才能申请。

  ◆提取政策“调整后,公积金提取政策,也将更为严格。”工作人员介绍,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自住住房时,过去,产权人同户籍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均可提取,调整后只有产权人同户籍的配偶、未婚子女才可提取。“同时,新政还调整了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政策。”工作人员解释,新政策对逾期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进行了调整,原来从12个月内逾期还款超过3期,现在缩减为超过1期就不得再申请提取。此外,政策调整后,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只能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条件进行申请提取,不得以其他任何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者 梁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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