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最高罚20万元

2017-08-01 09:58:06|来源:齐鲁网|编辑:阚金剑 |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8月新规!别在山东景区刻“到此一游”,小心罚你20万!

  齐鲁网济南7月31日讯:5月19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罚20万元。

  《条例》指出,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以及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若发现有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等,将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近年来“驴友”户外探险事故频发的现象,《条例》明确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区域、时间和非开放区域,规定游客不能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条例》还要求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在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对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处理。

  小伙伴们,风景名胜资源是我们共同的财富。让我们按照《条例》要求,一同积极爱护环境,保护文物,文明出游,保护山东省市风景名胜资源吧。(记者 高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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