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雇佣期间不明死亡 法律援助维权获赔18万

2017-04-28 14:59:44|来源:大众网|编辑:阚金剑 |责编:董健雄

  大众网日照4月27日讯:2014年6月2日,候某斐在为停泊在日照港锚地的“BREGEMANSLU”轮进行锅炉维修作业时失踪。2014年6月24日,候某斐尸体在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度假村海滩上被发现。其家人在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下,最终获赔18万。

  不明原因死亡,寻求法律援助

  2014年6月2日,候某斐等维修工一起为停泊在日照港锚地的“BREGEMANSLU”轮进行锅炉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候某斐失踪。2014年6月24日,在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度假村海滩上发现一具男尸,尸体已高度腐烂,在男尸身上发现候某斐的身份证,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进行尸检和DNA鉴定,死者为候某斐。

  2016年4月27日,候某斐的父亲侯某某从老家郓城来到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该事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立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经过调查取证了解了案情,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为青岛水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公司)承揽了“BREGEMANSLU”轮的锅炉和电梯的维修工程,水星公司又将其中的锅炉维修工程以26900元的价款分包给青岛西浩源船用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浩源公司)。西浩源公司以总额9000元的劳务费招募王某某并通过王某某招募了候某斐等5人提供维修劳务。

  2015年6月14日,侯某某与水星公司签订协议,水星公司为将来可能承担的责任提供10万元担保,并将担保金交付侯某某。2015年6月16日,侯某某与“BREGEMANSLU”轮船东签订和解协议,“BREGEMANSLU”轮船东支付侯某某20万元人民币,王某某和西浩源公司拒不赔偿。

  责任认定依据

  援助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可以认定“BREGEMANSLU”轮船方与水星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水星公司与西浩源公司之间也是承揽合同关系。西浩源公司与王某某、候某斐等6名锅炉维修人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王某某与候某斐等锅炉维修工之间,表面上是王某某组织,但王某某共同参加维修作业,6人是按照各自的工作岗位分配9000元的劳务费,因此王某某与候某斐等是雇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但王某某系雇员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

  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水星公司从“BREGEMANSLU”轮承揽锅炉维修项目后,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水星公司却将锅炉维修项目转包给西浩源公司,西浩源公司自身也无固定员工,而是临时雇佣了候某斐等人到停泊在日照港锚地的外轮进行维修作业。水星公司、西浩源公司除了在登轮召开过简短的安全会议外,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范意外发生。发现候某斐离开现场未返回这一异常情况后,水星公司、西浩源公司仅仅进行了短暂的搜寻,未报告熟悉船舶情况的船方以便进行更有效的搜寻,也没有报警、求助。

  法律援助维权获赔18万 

  2016年6月25日,在援助律师的指导下,受援人以王某某、西浩源公司、水星公司为被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13846元。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虽然无证据证明候某斐死亡与从事维修劳务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水星公司作为定作人、西浩源公司作为雇主、王某某作为维修人员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在人员选任、工作管理、安全保障、救助等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承相应的赔偿责任。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判决,王某某赔偿候某斐之父10000元,西浩源公司赔偿候某斐之父60000元,水星公司赔偿候某斐之父110000元(包含已交付的100000元担保金)。(记者 陈鹏飞 实习生 刘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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